为促进河南京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发展,规范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南京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在基金会登记建档,不计报酬,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技能与知识,自愿参加并协助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条 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宗旨:以关爱他人、奉献社会、促进和谐、弘扬爱心为准则;坚持无偿性、公益性、自愿性和平等、合法、诚信的服务原则;致力于弘扬以爱为核心的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和志愿者服务精神,大力普及志愿者服务理念,推动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二章 加入与退出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参加志愿者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四条 本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五条 申请者自愿申请,经本基金会批准确认,填写相关表格后即为本基金会注册志愿者。
第六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本基金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审核合格者统一参加基金会志愿者的培训;
第七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终止服务,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对于志愿者,基金会采取严格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其进行劝退: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二)连续半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志愿者活动的;
(三)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者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以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
(五)违反本办法或者《南京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的。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二)接受本基金会提供的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须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获得所参与的志愿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五)优先获得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
(六)对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申请或者取消志愿者身份;
(八)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十条 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基金会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二)自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法律、法规以及《南京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特长参与基金会负责的各项志愿活动:
(一)在基金会秘书处从事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协助基金会完成各项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工作;
(三)经基金会同意,可从事项目策划和组织,以及相关志愿服务;
(四)听从基金会办公室各项临时性调遣。
第十二条 各志愿者可自行组队,在确定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之后,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基金会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者学院;
(二)为志愿者开具志愿服务证明,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三)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四)颁发志愿服务奖状;
(五)评选优秀个人、团队,授予荣誉称号;
(六)在本基金会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基金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本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注册资格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