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编辑:校友办-方杰锋 时间:2024-10-30 点击: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财务管理,提高基金会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政事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按照《南京林业大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投放运作,实现资金保值增值,以支持学校教育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对基金会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捐赠收入管理、公益事业支出管理、资金与理财管理、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原则。所有财务管理活动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按基金会章程,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或秘书长按照权限审批并实施。

()理事会审议基金会上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决定当年财务收支预算、资金运作方案和财务 作重点。

()理事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定期听取财务工作汇报,审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秘书长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基金会秘书处设专人负责办理财务相关工作。

()基金会财务由南京林业大学财务处代为管理,负责处理日常会计核算、资金调度及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第六条  财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责,权责分明。会计岗位、出纳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财务人员离或工作调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序。

第七条  建立健全基金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主要包括:保证基金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金与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经济活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经济活动效率 和效果确保基金会的工作规划有效实施。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格按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原始凭证需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根据 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登记记账凭证。

第十条  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定期向理事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财务状况,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相关法律、法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遵循“统筹规划、收支平衡、保障重点”原则,坚持勤俭办事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年初预算应包括捐赠人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和非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非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应提出当年具体项目支出计划。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发展规划、上年基金余额、本年工作计划等编制预算草案,经理事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预算。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批复后需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除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外,当年支出确属特殊情况需要新追加或变更预算用途的,单个项目资金在50 万元以下,需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在50万元()以上,需开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须做好全年度的预算执行分析,结合事业发展规划,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不断提高预决算管理水平,同时为下一年度预算的制定奠定基础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额进入专用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私设“小金库”;以南京林业大学名义或无形资产获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南京林业大学。

第十八条  所有捐赠资金均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并开具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此作为记账凭件。

第十九条  基金会专用票据的使用,按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资金,应按实际到账金额入

接受的外币捐赠须按当期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入账;接受 的实物捐赠,按照评估价入账,实物资产按照南京林业大学 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在合理和合法的前提下,根据理事会年初工安排进行资金运作,获取合法的投资收益,全额计入基金会帐户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 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

()业务活动成本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出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

()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用,包括理事会运行费用、行政管理人员经费、办公费、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审计费等。

()筹资费用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筹资募捐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费及其他与资募捐或者争取募捐有关的费用。

()其他费用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用或筹资募捐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四条  捐赠基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资助困难学生;

()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和学生;

()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筹集资金形成的支出;

()管理与运作基金形成的支出;

()开展公益活动形成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六条  因开展日常工作发生会议、培训、差旅、因公出国、劳务酬金等支出事项的报销,按照南京林业大学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审批手续:30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秘书长签批后理事长审批;50万元()必须经理事会审批及2/3以上事同意通过。

第二十八条  严格支出管理,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支符合《南京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或捐赠协议条款的规。其中限定性基金项目支出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中已列明的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签署捐赠变更协议。

第七章  资金与理财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办法》有关规定,核算银行账户的各项收支业务。

()基金会根据募集的资金设立银行账户,须经财务审核、秘书长签署意见,理事长批准,不得多头开设银行账户。

()基金会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各存款账户要求账 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

第三十条  基金会购领或签发支票必须遵守以下管理制

()建立支票购领登记制度,妥善保管,并按规定签发、使用支票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与银行预留印符的支票。支票于签发时加盖印章,不得预先在空白支票上章。

()因保管不善丢失支票,应立即向银行挂失,给基 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财务印章和支票应由专人保管,实行有效分离。

第三十二条  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 的流程进行操作,按付款权限完成支付业务。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要加强资金调度运行内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管理效益,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投资理财的合同、协议要符合法律规范;基会进行短期投资理财、长期投资理财,应依照《慈善组织保值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施。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三十六条  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主要包括:会计凭证、账本、其它辅助账簿、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预算资料及电子档案等,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建立和完善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十章  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在理事会集体领导下接受监事会监督,定期向理事和监事提交财务报告和有关报表;监事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四十条  基金会年检、换届和法人代表变更前,须按定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的审计。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应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公开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并根据江苏省民政厅及教育厅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事项,遵循南京林业大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南京林业大学财务相关规章制度执

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京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