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税务发票、南京林业大学校内结算凭证、银行空白票据。
第二条 银行空白票据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第三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向学校计财处申领,由专人保管。管理员应设置票据领用登记本,做好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登记工作,并对每一张捐赠票据的开立做好登记以便备查。
会计应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
接受捐赠不分金额大小必需开具捐赠票据。作废的票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起,盖上“作废”章。
第四条 税务发票是向地税申领的用于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时向付款单位开具的发票,是应税收入凭证,应按序号出具发票,按记账联如实登记相关账户。
第五条 银行预留印鉴须分开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秘书长个人名章由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