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南京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为NanJing Forestry Unive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缩写为NFUE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支持和捐助,并妥善管理和运营资金,推动南京林业大学事业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来源于南京林业大学无偿捐赠,均为合法捐赠财产。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龙蟠路159号南京林业大学生物技术大楼60317室。邮编:210037,电话:025-8542797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资助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二) 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三) 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师生; (四)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
(三)认同本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心南京林业大学教育事业发展;
(四)在本基金的业务、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为本基金会捐赠基金、项目管理、运作基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成为本基金会的理事。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提名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理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筹资活动;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