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作者:校友办 编辑:技术 时间:2014-11-07 点击:次]

南京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南京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为NanJing Forestry Unive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缩写为NFUE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支持和捐助,并妥善管理和运营资金,推动南京林业大学事业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来源于南京林业大学无偿捐赠,均为合法捐赠财产。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龙蟠路159号南京林业大学生物技术大楼60317室。邮编:210037,电话:025-8542797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资助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二) 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三) 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师生;                       (四)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

  ()认同本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心南京林业大学教育事业发展;

()在本基金的业务、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为本基金会捐赠基金、项目管理、运作基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成为本基金会的理事。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提名确定;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章程的修改;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章程规定的重大筹资活动;

()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